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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我局執法人員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係統反饋的抽檢結果,包括《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編號:GXS322510205)及對應的《檢驗報告》(編號:GXS322510205)。檢驗報告顯示,2025年11月13日,在靖西市第六中學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抽取了由當事人生產的“雞蛋酥”(生產日期:2025年9月17日)。經檢驗,該樣品“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糕點、麵包》(GB7099-2015)的相關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經調查,涉案批次“雞蛋酥”共生產2,448包。其中,銷售2,400包(包裝規格為每件240包,折合10件),銷售單價為0.5元/包。該批次產品總貨值為1,224元,已銷售部分貨值為1,200元。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已對生產所用油脂采取有效的生產控製措施。且現有證據尚不足以確認涉案批次產品在實際流通過程中的具體儲存環境是不合相關要求。 本案中,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涉案“雞蛋酥”在流通環節的抽檢中“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當事人構成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1200.00);2.處罰款伍仟元整(¥5000.00),罰沒共計人民幣陸仟貳佰元整(¥6200.00),上繳國庫。 |

